2005年7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仅把审计结果告知公众是不够的
永慧 文明

 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,如果仅仅以公开了事,或以经济处罚了事,是不能让纳税人放心的。毕竟经济处罚所付出的钱,恐怕还是拿纳税人的钱来“埋单”,这种用行政手段处罚行政责任人的做法将事情简单化了。这样做的结果必将导致纳税人对政府推行“政务公开”和“问责制”的公信力大打折扣。
    因此,笔者建议对审计出来的种种问题,对那些负有责任的责任人,必须由纪检、司法部门分别查处。该按组织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,要公开组织处理的结果,绝对不能只是“换一换位置”,“换一换官帽子”就完事;该追究法律责任的,依法公开处理责任人,以昭示法律的尊严。惟有如此,审计才不至流于形式,才能让全社会对审计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,对“政务公开”和“问责制”更有信心。